交通肇事赔偿和解的两种结果?
摘 要 :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私下协商的途径解决事故赔偿相关事宜,本文讨论与和解相关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伤害不大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通常较为希望的选择采取自行协商也即私了的途径解决,也可称为私下和解。和解具有快捷、成本低、方便的特点。偶尔,对于伤害较大的案件,也可和解解决。
和解具有高度的自由意志性,只要各方愿意,可以随时随地随意的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经各方基于真实意愿的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需依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各方一致同意和解的,和解的结果有两种: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失败。以下本文进行阐述:
一、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各方基于自由的意愿签订的,符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规定,因此,和解协议法律上可定性为一个合同。既然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基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然,和解协议如果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无效、进行撤销、要求变更。
以可以变更的和解协议举例人说明:当出现因重大误解订立和解协议或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时,一方可主张变更。例如受害人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远比合同协商确定的多(也比受害人当初认为或是想象的要多很多),如此,如果实际履行合同,将对受害人非常不利,此时,可主张变更合同,要求对方多拿赔偿金。
温馨提示:和解协议的签订最好待事故损害基本确定之后再进行。
二、和解失败
和解各方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则和解成功。如果各方最终未能相互让步,取得一致意见的,视为和解失败,此时,各方要么继续另行和解,要么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温馨提示:和解时间不能过长,如果各方就赔偿进行正式和解协商超过3次或是和解时间总长超过2个月,依然不能一致达成协议的,采取诉讼途径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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